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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3·15】购房、验房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如何维权

发表于2011-03-15

第一是面积差异,一般合同里面有约定。合同约定如果是按照多退少补,第二种方式,如果面积差额在正负3%之内是多退少补,如果超过3%是双倍返还。大家在验证的时候,只需要对照合同,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是哪种方式,如果已经约定了,你只能按照这么做,都是合理、合法的。

第二是我们在做业务过程当中,经常办理一些案子,我们代理的案子比较多的就是延期交房。延期交房应该说是非常普遍存在的,或者是比较广泛存在的一种情况。延期交房一般来说,商品房买卖合同里面也会有对此违约责任的约定。一般是每延期一天,按照总房款的百分之多少多少来付,或者是具体多少钱,都可以具体计算的。但是要注意诉讼时效,法律案件任何都有一个诉讼时效。比如说民法上法律对你权力的保护,一般是两年的诉讼时效,起点是你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力被侵害之日起,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其他的方式,或者仲裁。如果你在两年之内没有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或者其他的维权方式,超过两年,你再去向法院或仲裁提起诉讼,法律就不会受理了。你去法院,诉讼费还收,但是最后说是超过时效了,你还是白交诉讼费了。所以要其实去实现自己的权力,多说一句,比如说人身伤害诉讼时效是一年,国际技术买卖,国际货物买卖诉讼时效是四年,环境污染损害诉讼时效是四年,大体是这么几种诉讼时效。



   第三个问题是实践当中存在一个延期办理房产证,一起不能办理房产证,或者说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这个是实践当中,在我们一些办理案子当中,也是存在比较多的一些情况。这种情况里面就比较复杂,简单粗略来说,延期办理产权证,有这么几个原因,第一是开发商没有及时缴纳资金,这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了甚至拖上几年、十几年的情况也存在。第二是开发商的土地存在诉讼纠纷,因为我们国家的房地产市场起步比较晚,部分不健全,一方面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过程当中,在已有的法律体系下,执法不太严重,就造成了很多房子虽然社会上公开销售了,但是这个房子存在各种各样的诉讼纠纷在里面的,在我们代理的案子里面有这样的情况,整个小区有整体的诉讼。这个诉讼不是我们业主买房子有什么诉讼,而是根源土地所有权上有纠纷。大家比较知道的这里面有好多了,比如说环宇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大家都知道,那就是因为土地使用权引发了很多很多的事情,实际在我们的办案当中也出现这些问题,但是涉及公司的形象、商业秘密等等方面,不便于说出是哪些公司。


   但是一般是我们很多的房地产开发商是一方出地、一方出钱,两方合作建房。但是有的时候往往会出现不规范操作,但是这个地还签做下来了。但是有的时候,土地使用权没有办下来,各种证件办下来了,因为有销售许可证,一般讲有房地产开发五证,应该说这个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并不排除,你买这个房子以后,这个合同是有效的,但并不排除合同隐藏的一些法律风险,这是不能排除的。比如说你会发现你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被房地产开发商抵押给银行了,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你的房子的如果土地使用权被查封了,但是房地产比较特出,房地不可分离,房随地走,这种特殊的法律规定下,假如说你的土地所有权被查封了,一般情况下,房产证不会办。



   即便是变了,有这样的例子,正幢楼买下来了,住了五六年了,但是房产证最后房管局给每户都办下来,但是土地使用权没有,老百姓也不知道,是因为开发商是因为跟合作伙伴有纠纷,被起诉了,做了查封。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一直没有做到名下,但是这个土地所有权一直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所以在发生债权纠纷的时候,法院就拍卖了土地使用权,由于房地不可分离,要拍卖土地,就把房子一块拍卖,那么住的这些住户怎么办?当时处理的时候,当时如果愿意拿钱,那家公司,债权人,开发商欠人家钱那家公司,比如说欠五千万,连地带房子卖了五千亿,首先拿出五千万,还给那家公司,剩下的给用户分一下,但是你们的房产权,虽然住了五年,就转移给别人了,抵押了。也就是说你的所有权就落空了,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发生在05年郑州市中级法院的。



   这种情况,当然现在实际房地产市场,近年来,05年、06年青岛的房地产商比较规范了,应该越来越少了。但是建议大家可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了解一下我的房子无论是土地使用权还是房产有没有被查封、有没有被抵押,如果有的话,可以及时跟我们律师联系,怎么做我们律师会及时给你下一步的建议。


 
   刚才说的是延期办证和不能办证的问题。不能办证和延期办证,他俩原意有重合的地方,我不细讲了。



   第四部分,有一些不是买卖合同,比如说投资合作建房合同,这种合同我见过很多。这种合同性质在法律上定型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是买卖合同,要看合同内容是怎么具体约定的。我看到的投资合作建房合同,它的内容,因为判断一个合同的性质,并不是从合同名称来看的,而是从内容来看的。我看过的几个合同,它的性质就是一个投资、合作合同。在法律上应该受《公司法》调整,而不是受《房地产管理法》调整。受《公司法》调整,这些投资人,无论是拿五十万、二十万,实际在法律上有一个股东的地位,相当于一个股东的地位,如果是受《公司法》调整的话,发生了任何的法律风险,你都无权起诉这个房产公司,你只能自认倒霉,因为如果受《公司法》调整,是这样的,比如说我们四五个人出资成立一个公司,我们说我们要做什么项目,实际有这个合同的性质类似于这么一个性质,只要我们出资到位了,不存在虚假出资,假如我们亏损,被别人告到法院了,我们还有90万,假如是出资到位了,我们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如果不到位,我们还要填补。就合资建房合同来讲,我遇到的和这个很相似,比如说你们共同去做这个事情,做成了行,如果搞砸了风险共担,法律就是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一般这两个字在法律上三条原则,一个是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如果这个出问题了这个钱就打水漂了。

 



   还有所有新建的小区,必须按照总建筑面积配备不少于千分之五的配套用房,一个是物业管理用房,再就是可以做其他的用房。但是在总建筑面积不少于千分之五的配套用房,一般不得擅自对外出让,有的开发商为了赚钱,就当网点出售了。这个就可以通过打官司要回来,充当业委会的管理费,由业委会统筹使用。06年1月1日开始的一个规定,有很多人不知道。

发表于2011-03-15
维权我们确实要关注 自己的利益啊
发表于2011-03-15
环境污染损害诉讼时效是四年
发表于2011-03-15
不错 学习支持
发表于2011-03-15
维权第一
发表于2011-03-15
延期办理房产证?最烦了
发表于2011-03-15
购房中的维权我们一定要知道,要不然被骗了也不知道
发表于2011-03-15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11-3-15 12:20:21写道:原帖
购房中的维权我们一定要知道,要不然被骗了也不知道
 
 就是 
发表于2011-03-15
好好研读一下...............................
发表于2011-03-15
对,一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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