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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商品房交易时要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发表于2011-05-27
 以往我们在买卖房子的时候都会签订定金合同,但有的人由于不了解“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而吃了不少亏。

   定金与订金虽然一字之差,却有着千差万别。定金,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而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区别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开发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二手房交易亦如此,无论交易双方当事人自己拟定的协议,还是中介方帮忙签订的意向定金合同,都需要注意这样的细节。

   值得一提的是,一手房在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一手房购房合同及二手房买卖意向定金合同时,购房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发表于2011-05-27
这个不好说啊
发表于2011-05-27
真的还是假的
发表于2011-05-27
哇塞,真不错
发表于2011-05-27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发表于2011-05-27
楼主  我告诉你   法律上没有订金一说  
发表于2011-05-27
好好地帖子啊
发表于2011-05-27
好帖子
发表于2011-05-27
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开发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二手房交易亦如此,无论交易双方当事人自己拟定的协议,还是中介方帮忙签订的意向定金合同,都需要注意这样的细节。
发表于2011-05-27
只有定金才具有罚则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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