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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屋托管的业务渊源

发表于2015-07-13
标签:合同 签订 业主 承租人 房屋托管 


房屋托管业务的渊源是20世纪初上海、广州、香港等地的房屋包租业务,即:包租人从业主手中将房子包租过来,包租期限视情况从1年至3年不等,包租人与业主签订包租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向业主分期或一次性支付房租。一般情况下,包租人向业主支付的房租比包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略少,而包租人的收益恰恰是这一包一租之间的差价。这种差价既符合罗马法系、又符合大陆法系、更符合英美法系规定的商业收益,其实质是业主通过包租规避了空租的风险,从而将空租的风险转嫁给包租人,而包租人在承担这种风险的前提下,依靠广泛的信息收集渠道和对租赁市场的深入了解,最大限度地压缩自身风险,从而将包租与出租之间的利益最大化,这部分利益就是各法系所共同承认的商业风险收益,而包租人所扮演的角色就是现在的经纪公司。即使从当今中国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系的角度进行评判,包租人的这种商业收益也是无可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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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托管业务主要包含5个要点:


第一,              经纪公司与业主和承租人是分别签订租赁合同,也就是说,这种租赁关系的建立是两份合同组成的,一份是经纪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包租合同(俗称:收房合同),另一份是经纪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出租合同,这与所谓的居间租赁通过一份三方合同完成租赁业务的业务模式截然不同。


第二,              因为房屋托管不是采用三方约,经纪公司与业主约定的租金和经纪公司与客户约定的租金没有必然相等的数学关系。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并不干预经纪公司的出租价格,也就是说,业主在合同中已经对可能出现的差价表示认同,当然,由于经纪公司的原因导致的空租损失也由经纪公司承担。


第三,              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租金的方式和期限与经纪公司向业主支付租金的方式也不一定相同,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租金的方式一般是押13或押16,但经纪公司向业主支付租金的方式一般是每月或每季(3个月)支付。


第四,              经纪公司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自身的空租风险,会向业主要求一段时间的所谓控制期(免租期),一般是30-45天不等。这段控制期在经纪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没有约定经纪公司在控制期内将房子出租的所得归业主所有。这就意味着经纪公司已经通过合同的规定将控制内可能产生的收益划入经纪公司的名下,不存在欺瞒和侵害的嫌疑。


第五,              业主、客户和经纪公司任何一方违约都要以不同的形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额度大体相当于1-2个月的租金,如果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违约条款之外给守约方造成其他损失,还要根据损失情况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昆明房屋托管(http://www.ynfww.com/tuoguan/fwtg.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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