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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海口完善棚改政策 被征收人买存量商品房获补贴

发表于2016-10-22
标签:征收房屋 住房保障 安置补助费 存量商品房 经济适用住房 

为进一步完善海口棚改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更好地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安置,鼓励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房,28日下午,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被征收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剩余拆迁安置房、永秀花园等存量商品房,均给予适当补贴。

   《通知》规定,棚改范围内被征收人属于《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对象,且选择购买回迁商品房,但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总额(含土地、房屋、附属物的市场评估价及补助、奖励)不足于购买60平方米回迁商品房的,可选择3种安置方式。一是共有产权方式,由政府补足购买60平方米回迁商品房的差价款,与被征收人共同购买回迁商品房,政府指定辖区住房保障中心作为房屋共有产权人,双方按出资比例登记房屋共有产权及享有权益。二是分期付款方式,被征收人将征收补偿款作为60平方米回迁商品房的首付款,剩余不足部分由政府出资补足。辖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按房屋价款及银行贷款利息为总额,以15年为付款期限,按月向被征收人收取应交房款,付款期满后,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三是保障配租方式,由政府出资集中购买一定数量的60平方米回迁商品房,纳入市住保中心保障体系,向符合条件被征收人配租,区住房保障中心按政府核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并管理。

   《通知》提出,被征收人符合申购经济适用房条件,且愿意购买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购买琼山区凤翔花园C区经济适用住房、秀英区永秀花园(时代城)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均按面积予以补贴。每户申购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超过60平方米以外的超面积部分,按照《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参照所购住房建设当年,项目所处片区或周边同结构、同类型的普通商品房价格的85%核定配售价格;所购住房项目所处片区或周边在建设当年没有可参照的同结构、同类型的普通商品房的,按该项目住房建设当年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5%核定配售价格。如果被征收人拟购买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拆迁安置房的,政府按面积予以补贴后,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且每户申购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通知》要求,被征收人原拟选择购买回迁商品房,但愿意异地选购秀英区永秀花园(时代城)存量商品房的,可按秀英区永秀花园(时代城)市场均价给予一定折扣优惠价购买,在给予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同时,政府再按面积给予补贴。临时安置补助费和补贴按被征收人拟购买的回迁商品房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属持有合法手续的商品住宅、单位小区房屋的,被征收人原拟选择购买回迁商品房,但愿意选择直接货币补偿或异地选购我市存量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安置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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