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父亲见死不救回家后方知溺亡者是其子
- 发表于2011-12-31
- 发表于2011-12-31
针对“父亲见死不救”事件网友展开讨论:
一生有缘:不管是谁的儿子,你如果有能力救却见死不救,任何人都不能原谅你。这是上天对你的惩罚,你不但不忏悔,反而想借此讹诈一笔钱,实在罪不可赦。这是老天对他的惩罚!这种人该断子绝孙!
上官斯文:这是父亲、儿子、家庭的悲哀,也是社会的悲哀。这种悲哀不是第一例了,也不会是最后一例。这才是最大的悲哀!
王春霖:那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早已丧失殆尽了。优良传统道德正在走向衰退,没落。
- 发表于2011-12-31
心是旷野的鸟:这就是对冷漠的惩罚!不要等到自己需要别人帮助、感叹社会冷漠时,才想起要改变社会风气!
颩欥潵孒冋忆:这个可怜的孩子,能够通过自己的死挽救父母的良心吗?孩子的安全问题,第一责任人就是父。
慕容竹:孩子有这样的父母实在是一种悲哀,但是话说我们这社会这样的父母还少了吗?为什么就不能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无幼以及人之幼呢?
天上客:人心都被自己的无知、愚昧、自私、贪婪蒙昧了。这个时代缺乏的是真实信仰对其的引导;空虚的心灵也唯有祂能填补……
- 发表于2011-12-31
夜丶:这就是对人性道德缺失最大的惩罚,但愿这声警钟能敲醒人渐远的道德意识。
在路上:冷漠到最后,害人害己,多么辛辣的讽刺,也无时不刻在提醒我们自己,多一份爱心,多一点付出,多一些关爱,我们的社会才会更美。
谭梦黎:社会如此冷漠,事态炎凉,见死不救,人情冷淡,自食其果。良心真的要用这么多生命去拯救?
- 发表于2011-12-31
- 发表于2011-12-31
- 发表于2011-12-31
事后,姚某某、邢某某以社区居委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起诉讼,并索赔儿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抢救费等合计47多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姚某某儿子出事的河道,当地村委并不是法定管理人,对孩子的溺水死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河道管理人对河道周围的设施设置、管理没有欠缺,已经尽到一般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上诉人姚某某及其妻子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姚某某夫妻的诉讼请求
- 发表于2011-12-31
- 发表于201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