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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带着“獠牙”的城管难获同情

发表于2013-03-28

最近关于城管的议论又多了起来,这是因为几起城管与小贩的冲突事件被报道,引起极大关注。其中一起冲突产生了比较严重的后果,一位城管被小贩砍了7刀。城管在肉体受伤的同时精神也受伤:“围观者无人相助”、“最痛的不是被砍了7刀,而是不被社会理解”。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尝试从法治的角度,来探索城管为何会有如此遭遇。


发表于2013-03-28

城管有两项非法特权,犹如长了两颗“獠牙”

非法特权一:对小贩的财物处置权公权部门处置个人财物,无非有四种情况:一是刑罚中的没收财产,这种没收由人民法院执行,不关城管什么事。


发表于2013-03-28

二是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小贩贩卖的商品和经营使用的工具非偷非抢,不是违法所得;而非法财物是指违禁品(如淫   秽光盘)或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小贩的商品如果不是违禁品就不属于非法财物,不在被没收的范围,小贩的工具(如三轮车)可以算作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似乎可以被城管没收,但实则不然。

发表于2013-03-28

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做出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而城管没收小贩财物是无法可依的——小贩的违法活动一般指占道经营和无照经营,对于前者,《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是罚款而非没收财物;对于后者,《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对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才能没收财物,且执法主体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发表于2013-03-28

退一步说,就算城管可以没收小贩财物,也不能像现实中那样当场就把东西搬走,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收财物的处罚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再退一步说,即便城管可以依法没收小贩财物,这些财物也该公开拍卖,所得上缴国库,而不是由城管随意处理。2009年曾有一条“正面新闻”登在《人民日报》,说长沙市芙蓉区城管对执法罚没物的处理去向进行公示,全国首创,且将罚没的果蔬送给福利机构和特困户——然而事实上,城管既没有罚没果蔬的权力,也没有自己决定怎么处理果蔬的权力。

发表于2013-03-28

三是行政机关在调查违法事实时,为了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对包括财物在内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然而要证实小贩占道经营和无照经营,只需拍照摄影即可作为证据,根本不必登记保存财物。

发表于2013-03-28

城管对小贩的财物唯一能做的基本就是在查处占道经营时依照法定程序扣押。而现实中城管违法没收扣押、不按法定程序扣押的行为比比皆是,更有甚者,城管还经常掀摊砸车,随意损坏财物。而城管的这些违法行为却鲜有听闻被查处,以至于长沙市芙蓉区城管那种明摆着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行为还能被当成正面典型宣传,可见对小贩的财物随意处置成了城管的一项非法特权。

发表于2013-03-28

非法特权二:对小贩的人身侵害权

按照我国法律,任何人、包括执法人员打人都是违法的。按照我国的行政法律,在实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时,可以把限制人身自由作为手段,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只能是警察。所以前段时间轰动的城管当着孩子面“打”女小贩事件中,不管城管是真打了人,还是如城管自己辩解的“只是采取了隔离控制措施”,都是违法的。然而奇怪的是,警察来了后只把女小贩拷了起来,却没有处理违法的另一方——城管,这让人怀疑城管侵犯小贩的人身权到底受到多大约束。2011年有一则新闻说某地“拟规定城管辱骂殴打违法者须追责”,这意思是说某地此前城管辱骂殴打违法者是不须负责的?


发表于2013-03-28

人们还普遍认为城管与小贩的人身冲突事件中,前者受处罚轻而后者受处罚重,经常被举的例子是辽阳城管打死人案被告被判3至11年有期徒刑,湖北天门城管打死人案被告被判3至6年有期徒刑,而小贩崔英杰刺死城管被判死缓,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被判死刑。

发表于2013-03-28

在城管招聘中,一些“刘邦式”的敢于“扒房牵牛”的地痞无赖甚至黑帮混进了队伍,如某地被刺死的城管竟然是黑社会骨干,某地一城管直言“我就是政府养的二流子”。这些人充当“狠角色”,更容易“对付”小贩,但也造成了小贩人身权被严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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